2017年上海市產假期間工資政策詳解
在上海工作的準媽媽們對于產假政策一定非常關注。本文將為您詳細解讀2017年上海市產假期間工資的最新規定,包括保胎假、產前假、產假及哺乳假等相關內容。
1. 保胎假
保胎假是指因懷孕期間需要保胎而請的假期。此類假期需醫生開具證明,工資按照病假標準發放。
2. 產前假
產前假是指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性職工,經本人申請并獲單位批準后,可以享受的假期。具體規定如下:
- 假期時長:最長為兩個半月。
- 工資發放:按照員工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80%發放。
- 注意事項:產前假屬于地方法規規定的強制性假期,用人單位應予批準。
3. 產假
產假是女性職工在分娩前后享受的法定假期,具體規定如下:
- 基本產假:98天。
- 延長產假:根據各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可延長30至60天。
- 難產假:增加15天。
- 多胞胎假:每多生一個嬰兒,增加15天。
工資發放方式:
- 生育津貼:由國家補貼企業,用于支付產假期間的工資。
- 計算方式:生育津貼金額與用人單位在社保處申報的工資基數相關。
- 補差政策:若員工的產假工資高于生育津貼,則按產假工資發放,生育津貼歸企業;若員工的產假工資低于生育津貼,則先按產假工資發放,待生育津貼到賬后補足差額,剩余部分歸企業。
4. 哺乳假
哺乳假是指女性職工在生育后,為照顧嬰兒而申請的假期,具體規定如下:
- 基本哺乳假:6個半月,工資按員工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80%發放。
- 延長哺乳假:如需延長,工資按員工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70%發放。
- 申請條件:需本人提出申請并經單位批準。
5. 特別注意事項
以下是關于產假政策的補充說明:
- 晚育假已取消,各省產假天數根據《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延長30-60天不等,具體天數需咨詢當地計生部門。
- 產假期間,女職工一般不從單位領取工資,而是享受生育生活津貼。
- 生育生活津貼的計算方式:
- 繳納社保滿一年:按本人生產或流產當月的城鎮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乘以規定的津貼期限計發。
- 繳納社保不滿一年:按本市企業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乘以規定的津貼期限計發。
- 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高于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超出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不足部分由單位補足。
結論
上海市的產假政策為女性職工提供了較為完善的保障,具體細則需結合個人情況和單位政策執行。
參考文獻
* 本文所涉及醫學部分,僅供閱讀參考。如有不適,建議立即就醫,以線下面診醫學診斷、治療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