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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婚姻法》第32條規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那么,這個所謂的“兩年”應該怎么計算呢?下面一起來了解下吧!
1、從提出離婚的夫妻二人共同認可的最后一次同居的第二天起計算,到提出離婚訴訟(向人民法院遞交訴訟狀)的當天止;
2、分居時間應連續計算。如果分居后又同居,應從同居后又分居的時間重新計算,前面的分居時間終止,也就是說,分居的時間應當連續計算,不應把前后幾次分居的時間累計計算。